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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针对当前世界经济形势,立足全国改革开放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金融强国、科技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安排。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金融司法的战略定位,自觉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肩负起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重要职责,积极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建立健全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适应的专业化金融审判工作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科创板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营造优质的金融法治环境。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顺利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和上海金融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全面指导本院服务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工作的开展,深入研究解决相关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全力确保各项服务保障举措落地见效。

  2.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依法受理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3.建立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涉科创板案件实行快立、精审、速执。完善网上无纸化立案,着力提高立案审查效率、有效缩短立案时间,灵活运用电子送达,依法拓宽涉外送达途径,提升送达效率。对于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探索以多种便捷方式核实异地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逐步实现诉讼事项的全流程在线办理和跨区域远程办理,切实解决异地当事人诉讼不便问题。提供中英文立案指南和咨询服务,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

  4.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充分发挥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适法统一、业务指导、沟通协调的职能作用,选派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深、办案能力强的法官跨庭组建涉科创板案件新型审判团队,承担涉科创板案件审判工作。探索建立契合涉科创板案件专业化审判需求的专家陪审机制,依法选聘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进一步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可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指派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向法庭公开提交书面意见书。

  5.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深化证券纠纷示范判决的各项机制,高效化解涉科创板群体性民事赔偿纠纷。优先选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示范判决生效后,利用诉讼费用减免的杠杆作用,引导平行案件当事人先行通过专业调解组织参照示范判决的裁判标准进行调解,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简化平行案件的庭审程序,推行表格式、要素式裁判文书样式,进一步缩短审理期限、提高诉讼效率。针对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发行、上市、承销、交易、信息披露等基础制度相关的新类型群体性纠纷,加强释法说理,注重发挥示范判决的规则宣示功能,明确司法裁判原则,规范引导市场主体。

  6.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加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针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欺诈民事侵权行为,探索构建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自行提起私益诉讼的,若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侵权行为与投资损失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赔付原则等具有共通的事实及法律争点做出对投资者有利认定的,可直接作为投资者私益诉讼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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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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