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
(一)民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二)行政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三)刑事自诉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财产保全案件;
(六)管辖权争议案件;
(七)执行案件;
(八)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 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包括以下网上立案渠道:
(一)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
(二)24小时法院或自助立案服务设施;
(三)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四)山东微法院;
(五)其他山东法院提供的网上立案诉讼服务渠道。
第五条 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应当具备以下配套功能:
(一)身份验证功能。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注册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征信系统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查验;
(二)自动回填功能。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等内容进行分析抓取,自动回填;
(三)电子送达功能。向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自动推送相关诉讼信息;
(四)诉讼辅助功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分析、诉讼费精确计算、诉状自动生成、管辖提示等诉讼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