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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已经2019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晏
  2019年2月15日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未设置或者不便于在前款规定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 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点)、公墓等场所开展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其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 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空闲场地设立公益性、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经周边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权属、安全、管理使用人基本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交资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查询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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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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