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2011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根据2019年1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二)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
(三)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