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9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周先旺
2018年12月27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73号)等11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40号)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11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73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武汉市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2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对《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1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凭相关证明”。
(五)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14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中的“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
(六)对《武汉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16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及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七)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和第(八)项。
(八)对《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4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持下列资料”和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九)对《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5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十)对《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71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款。
(十一)对《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279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三)项中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第(四)项中的“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五)项;
3.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对上述市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73号)等11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