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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剑戈
  2019年1月18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名称指城镇各级道路、快速路等名称;建筑物名称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建筑物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构筑物等名称;公共设施名称指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和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内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以及标准地名的使用监管工作。

  
第五条 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一)科学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地名应当有一定规律性,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地名便于记忆与查找。

  (二)规范性和继承性的原则:地名应当区分层次和类别,着力做好历史地名的传承和使用。

  (三)序列化和派生性的原则:地名应当满足同一规划区域内的序列化要求,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一致,体现命名区域的基本特征。

  (四)文化优先和名实相符的原则:地名应当优先体现城市文化与基本内涵,通名用字应当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属性类别。

  
第二章 专名、通名规则


  
第六条 城镇道路命名、更名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适应于红线宽度在35-45米的城市快速路,通名为“快速路”或者“快速干线”,可以简称为“快线”。

  (二)大道:适应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在300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通名可以称为“大道”。

  (三)路:适应于红线宽度在35-55米的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在25-50米(含25米)的城市次干道。

  (四)街:适应于红线宽度在8-25米(含8米)的城市支路;如有必要,可为“路”。

  (五)巷:适应于宽度在8米以下的支路以下等级的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第七条 建筑物命名、更名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指占地面积在4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和大型商贸建筑群。

  (二)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三)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以“中心”作通名,必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功能用途的限定词语。

  (四)湾: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建筑群。

  (五)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六)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2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露天公共活动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大型建筑物、建筑群。

  (七)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家、家园、坊: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八)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建筑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十)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筑、里: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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