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9年1月17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政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2002年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一次修正,2011年省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