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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公务用车、能源资源节约以及后勤服务等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机关事务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后勤服务、节能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等事务,其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将结果逐级上报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资产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申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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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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