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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规定(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高法〔2018〕9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各市司法局: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了《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1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一般应当出庭:

  (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案件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有异议,需要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的;

  (二)法庭未在庭外进行调查核实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秘密侦查和技术手段需要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被告人(上诉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需要说明情况的;

  (四)侦查调查搜集的证据与审理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

  (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

  (一)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且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之间内容差异较大,难以取舍的;

  (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异议的;

  (三)鉴定意见疑点明显、鉴定文书阐释不清且存在明显矛盾的;

  (四)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五)对鉴定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六)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一般应当出庭:

  (一)对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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