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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4〕10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2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构成失信。

  
第二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法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简称人行南京分行)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人行南京分行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简称人行征信系统)记录、披露和使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的风险提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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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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