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4〕10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2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建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构成失信。
第二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法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简称人行南京分行)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人行南京分行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简称人行征信系统)记录、披露和使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的风险提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