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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建洋
  2018年11月27日


  
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卫生、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和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家庭成员均为老、弱、病、残等,且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以下统称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全额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尚有一定收入或者一定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依靠自身努力可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以下统称非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差额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家庭收入和财产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受雇或者任职而取得的劳动收入。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产生的孳息,特许权使用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接受的遗产收入和赠与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和赔偿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以及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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