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2016至2021年农业补贴款1225.31元;自2022年起,争议地块农业补贴款由上诉人领取。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5月13日,由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31号),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该文件特别强调的是补贴对象为“种地”农民,而不是所有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由于上诉人购买房屋及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2016年4月,并开始对争议地块实际耕种经营。自2016年起,该争议地块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就应由上诉人享受并领取。因此,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鉴于上述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2016至2021年农业补贴款1225.31元;自2022年起,争议地块农业补贴款由上诉人领取。
陈某某辩称,地是我的名字,粮食补贴也是我的。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李某1、李某2、义县城关街道高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至2021年土地补偿款1225.31元;2.依法判令该土地补偿款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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