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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而该房屋本来即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则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所有权

————霍某某诉王某3、王某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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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霍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登记在王某3名下的涉案房屋原系其与王某4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王某4因失火不可避免地面临巨额赔偿时,王某4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王某3所有,而孩子却由王某4抚养。该离婚协议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有关财产分配的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案涉房屋仍系王某4与王某3的共同财产,霍某某申请执行案涉房屋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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