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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实施关闭企业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意见

————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郑某诉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实施了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一审查明,鸿鑫烟花是一家依法成立,由郑某创办的集烟花生产、销售、燃放于一体的民营企业,该厂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某多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市、县劳动模范。2009年12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9.26”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山西省实际,为确保山西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有序退出生产领域,向各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2009年2月20日,山西省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关于吊销浑源鸿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二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同安监危化字〔2009)17号)。2009年2月23日,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向浑源县政府等三家单位下发《关于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关闭的通知》(同政办发〔2009)25号),其中载明“…市政府决定对浑源县鸿鑫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左云县高山花炮厂和市云威花炮厂三家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关闭。请浑源县政府、左云县政府、市国资委严格按照有关精神和要求,在2009年3月底之前彻底关闭到位。”同年3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浑源县政府等三家单位下发了《关于实施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要求: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三月底前完成关闭任务。2.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工作完全彻底。2009年4月30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鸿鑫烟花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并予以公告。此后,浑源县政府就鸿鑫烟花的关闭补偿等问题向大同市政府,山西省大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书面请示或报告。2009年10月27日,鸿鑫烟花向山西省浑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成立山西鸿鑫礼花经销有限公司,随后,山西省浑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该厂转型成立经销公司,并向山西省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2009年11月6日,山西省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山西省浑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将该企业由生产企业转为经销公司。后因补偿问题,鸿鑫烟花职工多次向国家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上访。另查明,鸿鑫烟花曾于2009年5月22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大同市政府对其实施关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原一审认为,山西省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关闭的通知》(同政发〔2009]25号)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26日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其对包括鸿鑫烟花在内的三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的关闭,也是以响应山西省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和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为出发点,是一种政策性关闭行为,故鸿鑫烟花、郑某要求确认该关闭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应予以驳回。关于鸿鑫烟花、郑某要求的行政赔偿的诉求,因行政赔偿的前提基础是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而本案中鸿鑫烟花、郑某要求判令该关闭行为违法,并没有法律依据,故亦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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