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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技术秘密保密措施

————上诉人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规则

  技术秘密以市场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思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兰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思克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销毁已非法获取的涉及思克公司技术秘密的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并判令兰光公司消除影响,在济南日报、齐鲁晚报或中国包装报上向思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内容由思克公司或者人民法院最终确认);2.判令兰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思克公司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1.思克公司对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包括:对内采取的保密措施,如与员工签署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与《企业与员工保密协议》,制定并施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对研发厂房、车间、机器等加设门锁,限制来访者进出、参观,禁止拍照、录像;对外采取的保密措施,如与客户签订的外销设备合同列有保密条款,外销设备粘贴有严禁私自拆卸的防撕毁标签,并附有包含保密要求的《产品说明书》。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保密措施不要求万无一失,只需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取得技术秘密存在一定难度即可,即以他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就难以获得该项秘密作为判断保密措施是否有效和适当的标准。思克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密措施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3.原审法院在认定思克公司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时,未考虑涉案特定行业、特定经营市场的情况,亦未结合、对照与思克公司隶属同一行业的兰光公司对其技术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加重了思克公司的举证责任,有违公正。
  兰光公司辩称:1.思克公司生产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的内部构造、控制原理,均与兰光公司研发的C130H气体渗透测试系统相同,涉嫌侵害兰光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故兰光公司于2017年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证据保全。由于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的夹紧结构为由表面向里延伸的结构,并非如思克公司所述的全部裸露在外,必须将设备拆解并对上述部件或结构进行全面拍摄才能完整取证,因此兰光公司在法院的组织下拆解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并进行拍照的行为,系基于诉讼的正当目的,手段合法,不构成侵害思克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2.C130H气体渗透测试系统系兰光公司自主研发改良所得,兰光公司对其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兰光公司并未侵害思克公司的任何技术秘密。3.思克公司在本案中仅提供了兰光公司发布的关于C130H气体渗透测试系统上市的新闻及兰光公司网站中的产品说明,不能证明兰光公司研发的C130H气体渗透测试系统侵害了思克公司的技术秘密。4.思克公司生产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涉嫌侵害兰光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此兰光公司已于2017年9月26日向济南市公安局报案,济南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日作出济公(经)鉴通字(2019)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确载明兰光公司相关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思克公司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与兰光公司相关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本案系思克公司在涉嫌侵犯兰光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的诉讼,目的是拖延时间,阻碍公安机关审查。综上,兰光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思克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兰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思克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销毁已非法获取的涉及思克公司技术秘密的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2.判令兰光公司消除影响,并在济南日报、齐鲁晚报或中国包装报上向思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内容由思克公司或者人民法院最终确认);3.判令兰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思克公司作为国内外首创“智能模式”“一键式”操作研究开发的检测仪器生产企业,成立之初就以致力于国际最前沿的膜检测技术研发、生产和服务为目标。思克公司不断进行技术研发,逐渐形成了以智能化为核心的智能测试技术。思克公司研发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包含了思克公司并未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为了防止该技术秘密被擅自披露或者使用,思克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已经达到阻止他人通过正当的方式轻易获取同样信息的合理程度,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2017年9月4日,思克公司获知,兰光公司通过恶意发起的诉讼,利用诉讼保全程序实现其非法获取思克公司技术秘密的非法目的。2019年初,兰光公司已经在市场上公开推出包含与思克公司技术相同的智能模式检测仪器,即兰光公司已将非法获取的思克公司技术运用在其产品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思克公司的合法权益。
  兰光公司原审辩称:1.兰光公司的调查取证完全合法,并未侵害思克公司的任何权利。思克公司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涉嫌侵害兰光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程序中,对涉案证据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通过拍照等手段进行了固定。因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的内部构造和控制原理均与兰光公司产品相同,且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的夹紧结构为由表面向里延伸的结构,而非全部裸露在外,因此必须将设备拆卸,才能完整地进行取证。2.兰光公司对2019年推出的C130H气体渗透测试系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来源与思克公司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无关联。3.思克公司涉嫌侵犯兰光公司的商业秘密,兰光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思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目的是为了阻碍公安机关的调查。综上,请求驳回思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3日,兰光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思克公司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2017年9月4日,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及兰光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公司),对思克公司生产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进行证据保全。
  思克公司主张其产品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使用的技术即为本案的技术秘密,包含的秘密点包括:1.智能模式测试;2.储气罐储气保压,储气罐直连测试腔;3.电磁阀控制气动阀,电辅生热抗温度波动技术;4.储气罐扩容检测技术;5.金属管塑料管混合使用,90度金属弯管工艺;6.真空泵自动启停控制技术。
  思克公司为证明其自主研发了涉案技术,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设计研发历程》《设计依据》《项目建议书》《设计开发计划书》《设计资料手稿》《设计开发验证报告》《试产报告》《生产工序指导书》《产品生产检定记录表》及生产图纸。
  思克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合作保密协议》,以及罗欣公司与思克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书》及产品上“私拆担保无效”“品质保证撕毁无效”的防拆标签。《设备购销合同书》涉及技术秘密的条款内容为,需方有义务确保供方货物的技术机密信息安全,所有技术机密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违约须承担不低于总价50%的经济赔偿及连带法律责任。技术机密信息包括:产品图片、部件材质、部件型号、软件图片、软件试验模式、软件操作、液晶显示、说明书、装箱单等供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资料。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是否由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涉案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规定的商业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定要件之一。如果权利人未能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则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保密措施是由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所采取的,体现出权利人对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具有保密的主观意愿。本案中,思克公司主张其产品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承载的技术系技术秘密。罗欣公司购买了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思克公司主张,兰光公司通过法院对罗欣公司处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实施保全措施,以拍照和录像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后加以使用。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系公开销售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承载了思克公司的技术秘密,思克公司在其售出的产品上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技术被他人获取。然而,根据思克公司的主张及举证,思克公司对于其售出的产品采取的保密措施为设备购销合同及防拆标签。该设备购销合同并未限制购买方对该设备进行转让,亦未要求购买方对该设备采取防盗或专人使用、产品废弃后的处理方式等专业的保密措施。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流入市场后,其承载的技术即可轻易为人所获取。本案中,思克公司未能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由于思克公司未对涉案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其主张的涉案信息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思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思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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