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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则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缺乏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如果发明创造的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第369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国靖公司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证据1明确了其上部支座要避免反向安装,因为反向安装后,将导致其下部连接具无法方便的拆装,必须要借助夹具,影响安装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证据1时,没有动机将其上部角件C改装成如申请号为201620607254.4、名称为“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所述的能双向安装的连接件,因为此种连接方式对于证据1的连接具而言是需要避免的。(二)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的记载,其针对的现有技术也是与证据1接近的不能双向插入的连接件。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就体现在其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上。在仅有证据1(类似于本专利背景技术)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直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证据1公开的连接件的基础上容易得到是不合适的。此外,被诉决定始终强调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证据1改进为本专利方案的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不容易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非如何插入(具体为双向插入)的技术手段本身是否为公知常识。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国靖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杰纳尔绑扎公司未作陈述。
  国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国靖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国靖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国靖公司的诉讼请求。
  杰纳尔绑扎公司原审述称:本专利与证据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国靖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620607254.4、名称为“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6月17日,专利权人为杰纳尔绑扎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包括啮合上方集装箱的底角件的上连接突出部;以及啮合下方集装箱的顶角件的下连接突出部,在上连接突出部与下连接突出部之间设有冲击挡板,上连接突出部具有在冲击挡板上方的柄部,这个柄部在其与冲击挡板相反的一侧具有头部,头部在其两侧设有突出于柄部的第一锁定突出部和第二锁定突出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锁定突出部的自由端与第二锁定突出部的自由端之间的间距,大于底角件上长形孔对角线的长度,但小于底角件上长形孔对角线的长度与长形孔第一侧壁和底角件第一内壁面之间的间距之和,以及小于或等于底角件上长形孔对角线的长度与长形孔第二侧壁和底角件第二内壁面之间的间距之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锁定突出部的自由端上设有供该第一锁定突出部插入或退出底角件长形孔时用的第一倾斜面,第二锁定突出部的自由端上设有供该第二锁定突出部插入或退出底角件长形孔时用的第二倾斜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倾斜面的一端与第一锁定突出部的下表面相切,所述第二倾斜面的一端与第二锁定突出部的上表面相切。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其特征在于:第一倾斜面与第二倾斜面相互平行。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冲击挡板上设有在将所述头部插入到底角件长形孔之前用于指示该头部预先所对应方向的缺口。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柄部的横截面呈菱形,该柄部上靠近第二锁定突出部自由端的顶角的至少一部分被截去,以形成供上连接突出部退出底角件长形孔时用于让位的面。”
  2018年3月23日,国靖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6年5月17日,公开号为CN17725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5年9月28日,公开号为CN16751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8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2411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2018年4月18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杰纳尔绑扎公司,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杰纳尔绑扎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2018年7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国靖公司当庭明确如下内容: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1虽然在文字上没有公开突出部自由端的间距是与底角件长形孔的对角线的长度相比较,但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杰纳尔绑扎公司当庭明确如下内容: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全部内容,且国靖公司没有给出证据证明上述内容是公知常识。
  2018年8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并于2018年8月22日发文,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被诉决定认定:
  (一)证据认定
  证据1-3均是中国专利文献,为公开出版物,杰纳尔绑扎公司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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