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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发布公告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员和相关单位征收决定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确举措

————杨某某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规则

  采取发布公告方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政府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4〕1740号,简称《征收批复》),同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简称奉节县政府)将朱衣镇五湘社区一社,黄果社区一社、二社、三社集体农用地28.017公顷(其中耕地5.32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1.9830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0公顷。奉节县政府于2015年4月8日作出《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朱衣镇五湘社区黄果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奉节府通〔2015〕5号,简称《征地通告》),并于2015年4月10日予以张贴。通告中载明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地类和面积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地点等内容将《征收批复》除所附农转非人员统计表以外的全部内容在征地公告中予以公示。杨某某系黄果社区一社村民。2019年1月31日,杨某某向奉节县政府申请公开《征收批复》等政府信息。2019年2月20日,奉节县政府作出答复书并将《征收批复》邮寄给杨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重庆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征收批复》。重庆市政府收到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因出现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重庆市政府于2019年5月17日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并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邮寄送达给杨某某。中止原因消除后,重庆市政府于2019年11月15日恢复案件审理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渝府复〔2019〕375-381号)并邮寄送达杨某某。杨某某不服该决定,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进行实体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的起诉理由和请求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行初2号案件白正先起诉理由和请求一致。该院(2020)渝05行初2号行政判决已经对裁判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具体阐述,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该案一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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