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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检察机关在办理售假犯罪案件时,对于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制假犯罪与已立案侦查的售假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应当按照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例第93号: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在办理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检例第93号: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93号)

  【关键词】
  制假售假 假冒注册商标 监督立案 关联案件管辖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9年9月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8月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7月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个体经营者。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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