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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

————检例第92号: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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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检例第92号: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92号:检例第92号)

  【关键词】
  拒不执行判决 调查核实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监督立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被告人吕某,男,1964年8月出生,甲公司实际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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