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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主张物业费,应当对物业费收取合同依据、提供物业服务以及书面催收三方面承担证明责任

————广州番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规则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丽江实业公司管理人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番凯物业公司与丽江实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确认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协议书》无效。事实和理由:丽江实业公司管理人在接管丽江实业公司的过程中发现:
  1.丽江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小颜在2015年5月19日出境后,再无入境记录,另一股东陈绮云则是在2015年7月3日后出境,再无入境记录。
  2.丽江实业公司的公章失控。根据另案(2016)粤0113民初9584、9585、9586号三份劳动纠纷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在丽江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小颜出境后,原丽江实业公司的总经理关昌明、办公室主任和董事长助理符旭辉、财务经理梁淑敏均在2015年7月1日与丽江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管理人经与上述三位高管联系,符旭辉、梁淑敏均明确表示不知公章的下落,关昌明则拒接丽江实业公司电话。
  3.符旭辉在接受丽江实业公司管理人的电话询问时,表示在2015年他们离职走之前,丽江实业的场地都是丽江实业公司自己管理的。
  4.丽江实业公司管理人在审查番凯物业公司所申报的债权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疑点,要求番凯物业公司提供其在2010年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丽江实业公司向其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及番凯物业公司所开具的发票,但番凯物业公司至今未能提供。
  5.番禺法院根据番凯物业公司在起诉时提供的地址(迎宾路121号丽江明珠)及联系电话(186××××0240)将诉讼资料寄送丽江实业公司后,有人假冒廖小颜的签名签收了邮件,并在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下非丽江实业公司员工的联系方式(陈智发,电话:132××××1422),并加盖了丽江实业公司的公章。上述用章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尽管表面上丽江实业公司签收了上述诉讼文书,却没有派人参加该案的诉讼,最终该案以丽江实业公司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支持了番凯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当原审法院按上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以EMS方式送达判决书时,却被退回。
  6.丽江实业公司管理人根据上述线索,与陈智发联系时,陈智发表示他是丽江实业的员工,现在还在丽江实业公司上班,但当问他2017年时是否签收过丽江实业公司的诉讼材料,他回答“要问我们的律师才知道”,进一步问他的领导和律师是谁时,他就把电话挂断了,此后再不接听。
  7.经查询丽江实业公司的社保缴交记录,从未有“陈智发”的名字出现,另外,自2016年10月后,在社保局己无任何丽江实业公司的员工缴交社保费用的记录。
  综上所述,丽江实业公司管理人认为,番禺法院审理的(2017)粤0113民初3971号一案中,存在有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丽江实业公司已失控的公章,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损害丽江实业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现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番凯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诉讼材料有效送达丽江实业公司,且丽江实业公司管理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番凯物业公司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行为,丽江实业公司管理人的再审请求均不符合再审条件。丽江实业公司管理人无权代表丽江实业公司就本案申请再审。番凯物业公司没有任何伪造证据虚构债权的行为。
  2017年5月15日,番凯物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丽江实业公司向番凯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381167.80元(每月按227898.85元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止为6381167.80元);2.判令丽江实业公司向番凯物业公司支付上述费用逾期支付的违约金6381167.80元,计算标准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每天千分之五计算,每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从欠费当月的6号开始计算,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止,每月计算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的基数是227898.85元;3.判令丽江实业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及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丽江实业公司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21号之一(权属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21号之二(权属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首层)(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二层)(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三层)(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四层)(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五层)(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六层)(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番禺区大石镇丽江明珠酒店员工宿舍楼(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综合楼)(权属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登记权属人,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土地性质为国有;以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61968.66平方米。番凯物业公司是具有三级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2010年1月26日,丽江实业公司(甲方、委托方)与番凯物业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丽江歌剧院项目(含歌剧院、桑拿、酒店、停车场等)涉讼项目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权属证号(包括但不限于):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座落位置为番禺沙溪进村公路西侧;建筑面积61235.8平方米;委托管理期限为20年,自2010年3月1日0时起至2030年2月28日24时止;本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制定并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有业主、使用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5元向乙方交纳(上述费用不包括水、电公摊费用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以及公共能源分摊费用);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当月5号前;业主合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直至付清时止;另约定了车位使用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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