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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未配合入户调查,不足以成为行政机关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不在征补决定中予以明确的理由

————熊某某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规则

  被征收人未配合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熊某某原审诉称:青山区政府青政征补字【2019】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案涉征补决定)与事实不符、程序不当、内容违法、严重违反公平公正。⒈违法选定评估机构,程序不当。征收单位应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本案却由用地单位委托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兴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属违法操作。⒉青山区政府与评估公司未对案涉被征收房屋作出、公示、说明解释或转交过合法合规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提供的“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青山段项目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公告”等四份文件,均未载明案涉房屋名称、编号和户主名,以及对房屋的分户评估或说明,看不出与熊某某之间的关联。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该是表示每户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单价,应有一定的单独性,而青山区政府及其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是同一价格,用于所有被征收商铺,至今未作“分户评估报告”。青山区政府及评估机构没有作“整体评估报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其补偿决定缺乏合法依据。另没有作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规定。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违法。该征收补偿决定中所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编号:鄂博兴(征)Z2016003号)经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与客观事实不符,“估价分户报告”不等于“分户评估报告”;青山区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从未按征收法律规定对熊某某商铺作出过征收补偿方案,没有协商过产权调换事宜;其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的商铺不是一类房,价值有天壤之别;评估时效横跨三个年头极为不合理。另估价分户报告送达程序违法,未在签约期限内送达,而是在一年半后才送达,影响了熊某某对分户评估报告的复核权利。且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时送达回证上写的是红卫街而不是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程序违法,留置送达的地点不是熊某某的住所地。请求:⒈撤销案涉征补决定;⒉责令青山区政府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重新作出补偿(产权调换或补偿货币能购买到类似房屋);⒊青山区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青山区政府原审辩称,案涉征补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当;熊某某诉称评估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实施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建设需要,青山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青政【2016】20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及《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经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了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结果、统计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合法选取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案涉房屋进行了评估和结果公示,且向熊某某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熊某某在规定时限内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评估结果已产生确定的效力,应当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依据。青山区政府依法向熊某某提供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出其与被征收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驳回熊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查明,青山区政府因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建设需要,于2016年10月9日决定征收青山段沿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布青政【2016】20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青山区征收办)为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屋征收范围线随同公布。青山区征收办在青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调查登记结果公示。熊某某登记所属的建筑面积为83.39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服务的位于洪山区和平大道××号民族新村×栋×2单元1层2-101室的房屋,在此项目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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