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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村干部把持基层自治组织,操纵基层选举,将多名组织成员安插到村两委班子,组织群众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利用非法控制的影响力,走私护私,强揽工程,非法采矿,牟取经济利益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裁判规则

  村干部把持基层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村官”涉黑?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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