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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因使用频率较高而具有较强识别性时,使相关公众根据该部分文字标识直接与权利人形成固定联系时,应认定该部分文字标识构成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神木市天下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涉及组合商标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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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神木市天下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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