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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既存在侵害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行为,又存在行政机关履职违法的案件,且违法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或前提条件的,可以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兴建综合楼时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医疗污水仅用消毒粉处理后直接排入院内渗井及院外渗坑,造成了周边土壤和水体污染。2014年,因区中医院在改建时未执行“三同时”制度   [1],区环保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环保验收,但区中医院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一直持续。2015年5月18日,在缺少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区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评定为合格。
  2015年11月18日,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同年11月23日向区中医院发出整改通知,并于12月10日向检察机关作出回复,但区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仍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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