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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属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被告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在合理限度内依职权行使释明权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裁判规则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8日、5月7日,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分别将海德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29.1吨、20吨,以处置费每吨1300元的价格交给没有法定处置危废物资质的李某等人,李某等人明知孙某无废碱液处置资质,又将上述废碱液以处置费每吨500元的价格交给孙某。同年4月30日夜间,5月7日夜间,6月17日凌晨,孙某与朱某等人在江苏省泰州市下辖泰兴市虹桥镇大洋造船厂码头将废碱液排入长江,严重污染水体,造成长江下游的江苏省泰州市下辖靖江市城区5月9日9时20分至11日2时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期间,靖江市有关部门采取了添加活性炭吸附、调用内河备用水源稀释等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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