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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超过保修期,并不必然免除开发商的质量担保责任

————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虽然购房户提起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6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毅,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成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维,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民,律师。
   上诉人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特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某、吴某毅,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维、杨某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评估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就案涉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过协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后出示的“会议记录”等材料,已超过举证期限,且未提供证据原件,不应当采信,双方从未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过任何协商。2.被上诉人主张的案涉房屋商品质量问题修复及表面装饰物修复,已超过购房合同约定2年质保期,上诉人不应当承担房屋的修复责任以及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装修损失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案涉房屋的“保修期”已过,被上诉人并未在质保期内提出房屋的质量问题,显然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保修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王某某二审答辩称: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交接房屋时,并未进行专业性的检测,被上诉人作为一般消费者,在查验时不能检测出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同时,在交房时,上诉人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详细告知保修内容、保修期限等。2.被上诉人接房并装修入住后不到一年时间,墙面、顶棚开始出现裂痕,抹灰层渐渐脱落,被上诉人向物业公司及售楼部反映,但多次反映无果,上诉人及物业公司从未维修,上诉人对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知晓的。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涉案房屋抹灰层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结合涉案房屋不到两年抹灰层便大面积脱落的实际情形,足以认定涉案房屋本身即存在质量问题,属于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引起。4.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符合常情常理,不存在主观归责,如涉案房屋质量合格,其抹灰层不会在短时间内大面积脱落,一审判决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结合客观事实认定涉案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正确,不应适用保修期两年的约定。5.被上诉人曾多次要求上诉人维修,上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修复或者赔偿,由此造成的费用均系因为上诉人恶意违约导致。6.《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及顶棚、抹灰层保修期内容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虽然约定了保修期,但变相地免除了上诉人的主要责任,侵害了被上诉人的主要权利,上诉人在出示该合同时并未向被上诉人告知该内容,应该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特驱公司向王某某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需修复及恢复表面装饰层费用14,639元;2.判令特驱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000元;3.判令特驱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1,7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特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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