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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邹平城东液化气站(下称城东液化气站)因诉邹平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行政批复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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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邹平城东液化气站(下称城东液化气站)因诉邹平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行政批复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平城东液化气站,住所地邹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邹长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祥瑜,邹平城东液化气站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海滨,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邹平市鹤伴一路567号。
负责人赵东,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国,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平城东液化气站(下称城东液化气站)因诉邹平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5月18日组织了听证,上诉人城东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孙涛及委托代理人韩祥瑜、刘海滨,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王玉国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行政争议由来如下:城东液化气站起诉称原告为邹国用(2001)字第01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持有者,该土地证合法有效。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6月作出邹政复[2019]21号《关于收回邹平城东液化气站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下称21号批复),同意收回原告邹国用(2001)字第0104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2019年6月20日,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自然局)给原告邮寄《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情况,并限期原告主动注销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作出21号批复违法,属于滥用职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21号批复;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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