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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在专卖店销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顾某某、张某、凌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裁判规则

  被特许人未经该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顾某某、张某、凌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件信息


案号:泰州中院(2019)苏12刑初3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张某、凌某某
基本案情

顾某某曾因销售假冒“才子”服装,于2015年4月7日被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福建才子集团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25类):衬衫、西服制服、裤子、领带、鞋、服装带、童装、针织品(服装)、袜。2003年11月20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福建才子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12月24日,经核准,受让人变更为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顾某某、张某、凌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被告人凌某某到江苏常熟及浙江濮院等地服装市场购买“白胚”服装,通过吴某(另案处理)制造假冒“才子”商标、吊牌等辅料,由被告人张某将假冒“才子”商标缝制于“白胚”服装,后将假冒服装和吊牌通过物流邮寄给被告人顾某某。被告人凌某某安排顾某、周某(均另案处理)在其父亲凌正海位于兴化市城堡新村18幢108室住处挂装吊牌并包装,后将假冒“才子”服装在被告人顾某某、凌某某共同经营的兴化市英武中路6-8号、马桥路25号等才子专卖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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