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商)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8年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诉讼标的
【相关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1997年4月29日)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案件索引】
原一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初95号行政判决书(2017年9月11日)
原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738号行政裁定书(2018年1月25日)
一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陕71行初273号行政判决书(2018年8月27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行终513号行政判决书(2018年12月14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4年,临潼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其新建养殖奶牛示范场。自2006年始,西安北环铁路、高速铁路、西同铁路三条专线铁路陆续建成,因距离太近,导致无法从事奶牛生产经营,其找各级政府解决赔偿问题未果,遂向临潼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2017年1月13日,临潼区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其对该决定不服,遂起诉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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