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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起诉不予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争议进行审理

————杨某某诉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撤销不予赔偿决定案

裁判规则

  行政赔偿诉讼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诉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撤销不予赔偿决定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商)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8年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诉讼标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1997年4月29日)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案件索引】

  原一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初95号行政判决书(2017年9月11日)

  原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738号行政裁定书(2018年1月25日)

  一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陕71行初273号行政判决书(2018年8月27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行终513号行政判决书(2018年12月14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4年,临潼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其新建养殖奶牛示范场。自2006年始,西安北环铁路、高速铁路、西同铁路三条专线铁路陆续建成,因距离太近,导致无法从事奶牛生产经营,其找各级政府解决赔偿问题未果,遂向临潼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2017年1月13日,临潼区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其对该决定不服,遂起诉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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