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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农药三证”生产、销售有药害成分的农药,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检例第62号: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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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检例第62号:南京百分百公司等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南京百分百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分百公司)。
被告单位中土化工(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土公司)。
被告单位安徽喜洋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12月出生,喜洋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百分百公司实际经营人。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中土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易公司)市场运营部经理。
2014年5月,被告单位喜洋洋公司、百分百公司准备从事50%吡蚜酮农药(以下简称吡蚜酮)经营活动,被告人许某某以百分百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王某某商定,借用久易公司吡蚜酮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以下简称“农药三证”)。双方约定:王某某提供吡蚜酮“农药三证”及电子标签,并对百分百公司设计的产品外包装进行审定,百分百公司按久易公司的标准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负责。经查,王某某擅自出借“农药三证”,久易公司并未从中营利。
2014年5月18日、6月16日,许某某代表百分百公司与中土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朱某某先后签订4吨(单价93000元)、5吨(单价87000元)采购合同,向朱某某采购吡蚜酮,并约定质量标准、包装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金额计8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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