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成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村民待遇行政处理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二生产社。
叶某成是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海中联社)、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二生产社(以下简称海中第二生产社)的村民,享有集体分配及福利待遇。叶某成婚后于2012年11月21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女儿叶某妍。海中联社依据2001年6月7日通过的《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涉案章程)第九条第8款第C项“超生的:凡超计划生育的,扣除夫妇双方全部股份并停止一切福利待遇,包括耕地及村社的一切分配”的规定,扣除叶某成全部股份及一切福利待遇,包括耕地及村社的一切分配。叶某成于2017年1月17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南街道办)提交行政处理申请,要求:1.依法确认涉案章程第九条第8款第C项无效;2.责令海中联社、海中第二生产社依法修改涉案章程;3.确认叶某成依法享有股份和村集体土地分配权或相关土地权益等一切村民福利待遇;4.依法责令海中联社、海中第二生产社限期恢复叶某成股份及一切村民福利待遇。2017年3月14日,中南街道办作出(2017)荔中行字第13号行政处理决定,认为叶某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2012年开始被扣除全部股份并停止一切福利待遇,至今并未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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