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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不享有普通消费者权利

————郭某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规则

  买受人非因生活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郭某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今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郭某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湖区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作出宣判。

  案情

  原告郭某诉称,某公司网店明确标示品牌与其实际交付的产品并非同一品牌,该行为明显构成欺诈销售,冒用知名商标。西湖区市监局作出错误的不予立案决定,未查处某公司违法行为。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西湖区市监局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判令其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被告西湖区市监局辩称,西湖区市监局于2019年1月7日收到转办投诉,经调查,案涉商品消费纠纷已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郭某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同月14日,西湖区市监局电话联系郭某,告知其终止投诉受理。针对案涉商品涉嫌违法问题,西湖区市监局经调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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