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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

————蔡某某与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对于在侵权纠纷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蔡某某与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审查认定,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案情
  植物新品种权人蔡某某起诉超市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行为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要求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0万元。原审法院没有支持蔡某某的诉讼请求,蔡某某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认定蔡某某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对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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