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小区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上车位应属业主共有

————A小区业主委员会诉B公司车位纠纷案

裁判规则

  车位无法办理产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A小区业主委员会诉B公司车位纠纷案

  案情
  A小区由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投资建设,该小区规划修建有112个地上车位,B公司依法取得小区全部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地上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并将房屋销售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约定:“建设单位保留小区地上车位所有权,由建设单位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等方式进行处分。”小区业主依法成立了A小区业主委员会,后B公司欲以自己的名义将车位以出售或出租方式进行处分,业主认为小区地上车位占用了共有部分,其应属全体业主共有,A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B公司建设的112个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分歧
  规划建设的地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属于建设单位所有?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