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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居住证行为应该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还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本质属性进行区分

————苏某某等买卖身份证件案

裁判规则

  买卖居住证行为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苏某某等买卖身份证件案

  案号 一审:(2018)闽0211刑初字486号 二审:(2018)闽02刑终705号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1、王某某、周某2、谭某某、周某3。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8月16日间,被告人苏某某为牟利,采用提交虚假租赁合同等材料,利用厦门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辅警朱某云(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的帮助,为不符合申领居住证的购车客户办理居住证登记凭条、居住证用于车辆挂牌过户,并以每本1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苏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出售居住证累计255余本,非法获利共计37.75万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出资24.29万元,向苏某某购买居住证登记凭条、居住证累计170余本,后通过每本加价100元至300元转卖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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