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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受人严重滞后于合理期限行使物权期待权的,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陈某某、向某某诉谭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规则

  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向某某诉谭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 一审:(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01号 二审:(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62号 再审:(2016)渝民再131号
  案情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陈某某、向某某。
  被申诉人:谭某某。
  一审第三人:陈胜利。
  2001年7月2日,陈胜利承接重庆市石柱县旧城改造工程。2004年4月3日,陈胜利与陈某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陈某某购买陈胜利位于地处南宾镇老街15号城关粮油工贸公司综合楼改造片区新建住宅楼的住宅房1套。同月,陈某某先后分两次支付全部购房款,陈胜利向陈某某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同年5月,石柱县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南宾管理所同意陈胜利将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陈某某的申请并上报县局审核,石柱土房权属调查勘测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了勘测定界和权属调查复核,并收取了相关费用。2008年8月,石柱土房权属调查勘测部门再次对该房屋进行了勘测定界和权属调查,认可权利人为陈某某,收取了附图费,同意提交办理相关登记。2011年6月10日,陈胜利与向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陈胜利将包含争议房屋在内的4套房屋出售给向某某,办理过户的相关税费由向某某承担。6月20日,石柱县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向向某某出具了办理争议房屋过户的业务受理通知书,并由向某某缴纳了全部税费。
  2011年6月22日,谭某某申请诉前保全,石柱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陈胜利的包含争议房屋在内的相关房产。陈某某、向某某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争议房屋的查封,石柱县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陈某某、向某某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同年6月23日,谭某某对陈胜利向石柱县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院受理后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重庆一中院作出调解书,由陈胜利于2011年12月17日之前支付谭某某相应款项。之后,因陈胜利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谭某某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陈某某、向某某又以案外人的身份对争议房屋向重庆一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该院裁定驳回其异议。陈某某、向某某遂以谭某某为被告、陈胜利为第三人向重庆一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将争议房屋确认归其二人所有,并对争议房屋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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