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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刘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10月16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等8名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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