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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涉黑涉恶但未予认定的,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追诉漏罪漏犯

————彭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彭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1年以来,被告人彭某某纠集陈某某、谭某某、肖某某、林某某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逞强立威,扩大了非法影响,后为争夺水果收购生意,继续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彭某某为首要分子,陈某某、谭某某、肖某某为重要成员,李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等17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至2017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在屏山县锦屏镇、屏山镇、龙溪乡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5起、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事实6起,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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