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认定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重点审查骑手是否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

————李某某诉太昌餐饮公司、锐速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网约送餐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诉太昌餐饮公司、锐速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
  2017年6月,被告太昌餐饮公司(甲方)与第三人锐速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重庆市长寿区经营“饿了么”蜂鸟配送业务;乙方员工工资由甲方通过银行直接代发。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