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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生活费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公平原则参照离婚协议其他条款确认

————宋某某诉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宋某某诉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
  2008年,宋某某与比自己大18岁的黄某某(新西兰国籍)登记结婚,不久后,宋某某生下儿子。本该是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双方因年龄性格差异、文化观念不同等逐渐产生矛盾,最终在201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儿子随宋某某共同生活,黄某某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万美元支付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为止。
  几天后,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黄某某除每年应支付儿子抚养费5.5万美元之外,还应支付宋某某及儿子移居澳大利亚前在上海生活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租房、日常开销及辅导班等共计每月人民币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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