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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将群成员踢出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柳某某诉刘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柳某某诉刘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今天,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
  案情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刘某某成为群主。6月9日,刘某某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刘某某、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2019年1月21日,柳某某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某某就上述内容提醒柳某某注意言行。但柳某某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柳某某遂诉至平度法院,该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至莱西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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