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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经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后产生权利推定效力,但物权公示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存在除外情形

————焦某1诉孟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规则

  物权经法律规定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焦某1诉孟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
  2016年5月11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05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焦某2偿还孟某某借款9.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孟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豫0505执5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焦某2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四生活区科北楼3单元1层22号房屋一套。焦某1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对该套房屋的执行。2017年11月3日,法院作出(2017)豫0505执异字第39号执行裁定,驳回焦某1的执行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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