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提供虚假信息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受到行政处罚

————胡某诉嘉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网店经营者提供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胡某诉嘉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今天上午,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作为审判长敲响法槌,公开在线宣判了该院首例互联网行政案件——原告胡某诉被告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嘉兴市监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暨被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合并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监局)行政复议决定案。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胡某系淘宝网网店经营者。2017年11月21日,嘉兴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案涉奶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没收涉案奶粉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共计39万余元;同时,对胡某在其网店公示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