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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致其怀孕或自杀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

————彭某某强奸案

裁判规则

  从立法渊源、立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彭某某强奸案

  案号 一审:(2016)沪0108刑初120号 二审:(2016)沪02刑终568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强奸罪一案。静安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查明:彭某某与刘某某素不相识。2015年10月24日下午,刘某某在崇明县堡镇参加同学生日聚会时醉酒,被参加聚会的同学送至崇明县新河镇董某某家中(刘与董亦不认识)休息。与董在同一家理发店工作的彭某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在与董QQ聊天时表示要与刘发生性关系。2015年10月25日凌晨,彭某某至董家中,在明知刘处于生理期的情况下,仍强行解开刘的皮带扣,并脱掉刘的裤子,先后两次对其实施性行为。同日上午9时许,刘某某回到位于崇明县某农场的暂住处后服农药自杀。其祖父及时发现,并将刘送至崇明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当日移转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急诊室救治,共住院8天。
  同年10月26日,彭某某得知刘某某家属报案后,至崇明县新河镇派出所,向民警陈述了自己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经过,但辩解刘某某系自愿。同年10月28日彭某某被刑事拘留。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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