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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他人公交实时运行大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某某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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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某某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7)粤03民初822号
  案情
  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米公司)
  被告: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光公司)、邵某某、陈某某、刘某1、刘某2、张某某
  原告谷米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自2013年6月起发布并运营一款名称为“酷米客”的实时公交APP,该实时公交APP的运行需要后台大量汽车实时公交位置数据的支持。由于原告的“酷米客”APP后台拥有强大的数据服务支持,具有定位精度高、实时误差小等明显优势,“酷米客”APP遂在短时间内在实时公交领域异军突起。被告元光公司为提高其开发的智能公交“车来了”APP的市场用户占有量和信息查询准确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授意并指使员工陈某某、刘某1、刘某2、张某某,利用网络爬虫软件获取原告服务器内的公交车行驶信息、到站时间等实时数据,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元光公司及前述个人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诸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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