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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获取顾客意图支付给商家的钱款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倪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偷换商家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倪某某盗窃案

  案号 一审:(2018)沪0116刑初357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将事先准备的微信二维码偷贴于商家用于收款的微信二维码上,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商家的钱款,共计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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