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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处置、堆放、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对堆放、倾倒及填埋点的环境造成了实质的污染和潜在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刘某1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裁判规则

  被告公司及主要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刘某1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刘某1、黄某某、刘某2、柯某某、韦某某等23名被告对其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共计4094.98万元,并通过《广西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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