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忽视因果关系的时间限制条款无效

————刁某1、刁某2诉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刁某1、刁某2诉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6)苏1204民初7011号 二审:(2017)苏12民终835号
  【案情】
  原告:刁某1、刁某2。
  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健康保险公司)。
  刁某1、钱艮兰系夫妻关系,刁某2系刁某1、钱艮兰之子。钱艮兰系泰州市洁润物业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12月11日,泰州市洁润物业有限公司为其员工向和谐健康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含和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部分),保险金额10万元;和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免陪额100元,给付比例80%;和谐意外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0元/天。保险期限为2014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10日24时止。保险条款载明: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取得补偿,保险人将在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其所获的补偿等。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