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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过期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用作报销凭证并且购买空白火车票版准备用于伪造的,应认定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郑某某、肖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伪造过期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郑某某、肖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
  2.案由: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梓桉。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牙哥”),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2009年12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小四川”),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4年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琳;代理审判员:朱弘煜、金立寅。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肖某某共谋以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的方式非法牟利,并由郑某某出资购买了伪造火车票、联系买家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空白火车票版等犯罪工具。尔后,被告人郑某某、肖某某按事先约定分别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汇总买家所要购买火车票的出发地、目的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由被告人肖某某负责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并通过快递公司将成品票寄给买家。同年6月、9月,被告人郑某某、肖某某分别纠集了张璐、闫文信(均另行处理)并指使二人负责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同年11月,被告人肖某某又纠集了XXX伟(另行处理),指使其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并负责发货。2011年12月起,上海利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验货员王艳(另行处理)通过互联网购买伪造的火车票,并使用该些火车票在利源公司报销差旅费。2013年6月起,王艳通过肖某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伪造的火车票。同年12月23日,王艳持伪造的火车票在铁路上海虹桥站欲乘坐G7503次旅客列车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因形迹可疑被检票员阻止。尔后,公安机关根据检票员的举报线索,在利源公司内将王艳抓获,并在其住处、利源公司财务部门、其同事高德文处查获疑似伪造的火车票共计398张。经鉴定,上述火车票中有301张系伪造,日期在2013年6月之后的共计225张。
  2014年1月10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安徽省阜阳市将被告人郑某某、肖某某抓获,并在郑某某、肖某某的暂住处,查获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4台,疑似伪造的火车票967张及空白票版4320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火车票中有26张系伪造。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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