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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设备大量发送诈骗类短信,可定性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刘某某、杨某某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利用伪基站....(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杨某某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刑初字第1175号。
  2.案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峥。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6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威尔士健身会所职员,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毅,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8月3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上海聚奥阳光健身中心店长,住上海市杨浦区。2000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2月刑满释放。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高飞、吴琼,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8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上海聚奥阳光健身中心职员,住上海市虹口区。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操某某,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聚奥阳光健身中心职员,住上海市虹口区。2014年6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牛魁仁、班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琦;代理审判员:施月玲;人民陪审员:王国华。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4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网上租用的“伪基站”设备借给被告人杨某某,后杨某某指使其员工被告人许某某和操某某,利用该设备在本市周家嘴路长阳路、大连西路东体育会路区域发送“聚奥阳光健身房”开业酬宾优惠短信,累计已发送上万条,造成周边用户脱网14731人次,严重干扰了正常电信设施的运作。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5月初利用“伪基站”发送威尔士健身房优惠等内容的短信,造成周边用户发生脱网856人次。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案发经过》及相关赃物的照片,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施诺的证言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许某某、操某某结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控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操某某系从犯。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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